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88號
原 告 祺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程盧麗美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
原告與李海蓮(LI HAI LIAN )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
)12,445,758元【計算式:美金448,415 元×27.755(
訴訟繫屬
日民國110 年12月9 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12,445,75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5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於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