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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3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88號 原   告 祺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盧麗美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原告與李海蓮(LI HAI LIAN )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 )12,445,758元【計算式:美金448,415 元×27.755(訴訟繫屬 日民國110 年12月9 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12,445,75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5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於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