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92號
原 告 禾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建忠
原告與
被告達元高科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37,69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