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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4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08號 原   告 崴森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芳 原告與被告吳長林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