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08號
原 告 崴森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立芳
原告與
被告吳長林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