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20號
原 告 青埕空間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俠邑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
律師
原告與
被告風迢有限公司間給付設計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47,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40,1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