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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4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設計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20號 原   告 青埕空間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俠邑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原告與被告風迢有限公司間給付設計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47,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40,1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