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3號
原 告 睿騏電工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安婕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李倬銘律師
原告與
被告鼎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6,
5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