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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3號 原   告 睿騏電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婕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原告與被告鼎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6, 5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