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36號
原 告 大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明達
原告與
被告Jay CHEM Shipping Co.,LTD等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未標明幣別者同)2,925,300元【計算式:美金105,000元×
27.86(
訴訟繫屬日110年12月22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
2,925,3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