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4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36號 原   告 大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達 原告與被告Jay CHEM Shipping Co.,LTD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未標明幣別者同)2,925,300元【計算式:美金105,000元× 27.86(訴訟繫屬日110年12月22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 2,925,3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