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4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69號 原   告 黃龍予 被   告 尚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浦漢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之董事長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被告應向高雄市政府辦理原告董事、董事長解任變更登記,而 董事或董事長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所生,所涉委 任人與受任人間之權利及義務關係、委任契約義務違反之損害賠 償責任、董事與公司依法對第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均屬 財產權性質之權利義務內涵,與基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 主張者有間,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 272 號、104 年度台抗字第715 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又依原告 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 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 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 1,650,000 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