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 告 東鎰腰帶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怡翔
原告與
被告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O五廠間返還
履約保
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789,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721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