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 告 東榮海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瑞斌
原告與
被告宏鈁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日圓600,000,000 元,
以起訴日即民國110 年2 月8 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日圓即期賣
出牌告匯率0.271 計算,折合新臺幣162,600,000 元(即日圓60
0,000,000 元×0.271 =新臺幣162,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374,0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