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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0號 原   告 東榮海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斌 原告與被告潘孟禹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日圓142,388,357 元,以起訴日即民 國110 年2 月8 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日圓即期賣出牌告匯率0. 271 計算,折合新臺幣38,587,245元(即日圓142,388,357 元× 0.271 =新臺幣38,587,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1, 5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