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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告 祥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榮昌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678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4萬1,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萬1,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