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台伯申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恒綜
原告與
被告海軍陸戰隊指揮部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6,6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