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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溢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告 鄉邦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匡孝頤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鄭坤銘   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10 年度司促字第1475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451,5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5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4   ,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