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告 鄉邦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匡孝頤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本院對
被告鄭坤銘
核發
支付命令(案號為110 年度司促字第1475號),被告已
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451,5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5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4
,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