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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維金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繼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