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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幸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玉如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樺棋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9年度司促字第26634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91,7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80,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裁判費7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