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34號
原 告 煜增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育璋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
律師
原告與
被告溢大食品有限公司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4,2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