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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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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34號 原   告 煜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育璋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原告與被告溢大食品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4,2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