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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57號 原   告 維亞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柏峰 原告與被告帢鬍子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5,04 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