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57號
原 告 維亞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柏峰
原告與
被告帢鬍子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5,04
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