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 告 太禾
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薛麗雅
原告與
被告祥群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