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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   告 太禾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麗雅 原告與被告祥群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