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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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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3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台灣綠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明 被   告 喬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映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以兩造間業已終止授權經銷契約,被告仍繼續使用原 告名義之招牌,起訴請求被告除去使用「台灣綠葉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之字樣,用作其招牌名稱,禁止被告使用帶有「台灣綠 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字樣,用作其招牌名稱。核屬財產權訴 訟,因原告如獲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 料難以估算,訴訟標的價額既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 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作為徵收裁判費之計 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