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告 禾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婷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法院對被告顏銘毅核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   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8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8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99,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