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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4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18號 原   告 秉億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仕偉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 年度司促字第4267號),而被告亞   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5,711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0,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