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4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43號 原   告 昱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金鳳 被   告 岳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偉綺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3,252 元(即原告 請求撤銷本件仲裁判斷之可得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