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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4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44號 原   告 銘琉工程企業社即郭哲利 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一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90,5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