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44號
原 告 銘琉工程企業社即郭哲利
訴訟
代理人 許照生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一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90,5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