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1號
原 告 莫全紅
原 告 五福儲蓄互助社
法定
代理人 沈復華
被 告 頂洲江山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愛雪
被 告 日顯自動化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文
上列
當事人間
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2,000元(即原告陳報本件得受利益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