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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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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4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1號 原   告 莫全紅 原   告 五福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沈復華 被   告 頂洲江山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愛雪 被   告 日顯自動化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文 上列當事人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2,000元(即原告陳報本件得受利益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