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長瀨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
律師
原告與
被告林商行強化安全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林啟明間
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2,056,0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39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