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62號
原 告 紘采
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幸容
原告與
被告許鎮輝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2,6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