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67號
原 告 耐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宣慧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楊素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
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1,381,038元(
訴之聲明
第1 項),及展延工期186 天藉以
免除違約金3,830,000 元(訴
之聲明第2 項),另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之罰款
債權 1,324,000
元不存在(訴之聲明第3 項)。
上開訴之聲明第2 、3 項與訴之
聲明第1 項間訴訟標的雖不相同,但其訴訟目的同一,互有競合
關係,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
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11,381,0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232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