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0號
原 告 騰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經緯
訴訟代理人 林俊寬
律師
原告與
被告尊賀工程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2,9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