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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4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0號 原   告 騰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經緯 訴訟代理人 林俊寬律師 原告與被告尊賀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2,9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