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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5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岳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偉綺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昱慶建設有限公司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中華民國 仲裁協會民國110年3月30日109仲雄聲義字第6號之仲裁判斷准予 強制執行,依上開仲裁判斷書主文所載,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 下同)2,923,252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為2,000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