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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5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36號 原   告 明宗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英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樺棋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10 年度司促字第6740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3,0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8,3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裁判費17,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