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38號
原 告 建興鐵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朝元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
黃文菁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漢海事工程有限公司等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86,5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