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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5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38號 原   告 建興鐵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朝元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黃文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漢海事工程有限公司等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86,5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