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65號
原 告 彭涵如
訴訟
代理人 林宗儀
律師
原告與
被告宇歆企業有限公司、黃德賢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16,82
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