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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5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75號 原   告 弘邦銲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賓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原告與被告瀧鈦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9,21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