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84號
原 告 陽明逸居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鄭富彥
被 告 御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惠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48,75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7,0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