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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5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84號 原   告 陽明逸居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富彥 被   告 御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48,75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7,0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