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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05號 原   告 國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城 被   告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浩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積欠租金,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267,093 元。又訴之聲明第二至四項請求被告返 還動產,如不能返回則賠償其價值,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7 3,000 元;另訴之聲明第五項請求被告月返還無權占有前揭動 產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 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240,093 元(計算式:2,26 7,093 +2,973,000 =5,240,0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 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