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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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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35號 原   告 恭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嬅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被   告 光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返還100T雙孔懸臂工作車及其附屬 設備,如不能返還則給付相當其價值之金額,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8,977,300元;另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 日返還無權占有前揭物品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8,977,3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