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35號
原 告 恭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怡嬅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
律師
被 告 光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源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返還100T雙孔懸臂工作車及其附屬
設備,如不能返還則給付相當其價值之金額,其
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8,977,300元;另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
按日返還
無權占有前揭物品之
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8,977,3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