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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0號 原   告 平鎮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讌婷 訴訟代理人 陳澤榮律師 原告與被告隆穎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31,4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