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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58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   告 台灣紳富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顏順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 核屬財產權訴訟,因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 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堪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 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 判費1,000 元,應再補繳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