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59號
原 告 富億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崇志
原告與
被告太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