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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59號 原   告 富億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崇志 原告與被告太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