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 告 亞洲忠孝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劉昱宏
訴訟代理人 林哲弘
律師
被 告 鼎立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隆
上列
當事人間
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
告
訴之聲明第1 項至第4 項請求被告應將所占用高雄市○○區○
○○路○○○ 號建物之地下停車空間、頂樓突出物騰空,及將頂樓
平台之增建物、水塔拆除,並返還予全體區分
所有權人,依原告
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中主張,被告所占用之面積共251 平方公尺
,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84,753 元(計算式:
251 ㎡×公告土地現值157,040 元/ ㎡÷12=3,284,753 元,即
原告所得受之利益),至第5 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部分
,則不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84,753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5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