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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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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   告 亞洲忠孝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昱宏 訴訟代理人 林哲弘律師 被   告 鼎立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隆 上列當事人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第1 項至第4 項請求被告應將所占用高雄市○○區○ ○○路○○○ 號建物之地下停車空間、頂樓突出物騰空,及將頂樓 平台之增建物、水塔拆除,並返還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依原告 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中主張,被告所占用之面積共251 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84,753 元(計算式: 251 ㎡×公告土地現值157,040 元/ ㎡÷12=3,284,753 元,即 原告所得受之利益),至第5 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 ,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84,753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5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