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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號 原   告 洲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昇 原告與被告太磊國際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44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