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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7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6號 原   告 柏昕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崇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綠工科技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10 年度司促字第9616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美金105,000 元,並稱以原告於民國109 年7 月2   日匯款予被告時之美金兌換新臺幣匯率1 :29.57 換算成新   臺幣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4,85   0 元(計算式:105,000 ×29.57 =3,104,850 ),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1,7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   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1,2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