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6號
原 告 柏昕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崇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
聲請本院對
被告綠工科技有限
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案號為110 年度司促字第9616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美金105,000 元,並稱以原告於民國109 年7 月2
日匯款予被告時之美金兌換新臺幣匯率1 :29.57 換算成新
臺幣等語,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4,85
0 元(計算式:105,000 ×29.57 =3,104,850 ),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1,7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
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1,2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