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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7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27號 原   告 鑫亦展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家 原告與被告洪鈴雅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6,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