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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7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   告 沅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隆政 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律師 原告與被告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9,02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