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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7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8號 原   告 環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雪 被   告 林裕翔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0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就坐落於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 同區段443建號建物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惟上開不動 產係坐落於高雄市茄萣區,核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專屬管轄 之範圍,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就此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