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8號
原 告 環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雅雪
被 告 林裕翔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因
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
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0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就坐落於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
同區段443建號建物起訴請求
裁判分割共有物。
惟上開不動
產係坐落於高雄市茄萣區,
核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專屬管轄
之範圍,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就此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