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60號
原 告 劉逸翔
兼法定代理 陳建旭
人
兼法定代理 劉珮雯
人
被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祖蔭
被 告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銘傳
被 告 蘇憶歡
被 告 黃建國
被 告 韓上棆
被 告 李潔
被 告 董明皓
被 告 俞吳奇
被 告 張智鈞
被 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孝威
被 告 陳以昇
被 告 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尚文
被 告 周冠宇
被 告 許致誠
被 告 陳啟明
被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被 告 趙永博
被 告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佳瑜
被 告 黃毓倫
被 告 蔡承翰
被 告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玉
被 告 黃玉蘭
被 告 薛學華
被 告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被 告 林上裕
被 告 吳向品
被 告 黃浩哲
被 告 吳張鴻
被 告 吳姿儀
被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被 告 黃子騰
被 告 盧以馨
被 告 呂健豪
被 告 游仁汶
被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被 告 楊綿傑
被 告 王宣晴
被 告 陳慰慈
被 告 徐聖倫
被 告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邦
被 告 陳豐德
被 告 陳雕文
被 告 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隆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
回復名譽,
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十二
項訴訟標的金額加總共計為新台幣(下同)460萬元,應徵收裁
判費46,54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將原告照片撤下
並刊登道歉文,核係基於名譽權被侵害之
回復原狀方法,為
非因
財產權而起訴,且訴訟標的為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
49,540元(計算式:46,540+3,000=49,540),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