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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7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60號 原   告 劉逸翔 兼法定代理 陳建旭 人 兼法定代理 劉珮雯 人 被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祖蔭 被   告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銘傳 被   告 蘇憶歡 被   告 黃建國 被   告 韓上棆 被   告 李潔 被   告 董明皓 被   告 俞吳奇 被   告 張智鈞 被   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孝威 被   告 陳以昇 被   告 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尚文 被   告 周冠宇 被   告 許致誠 被   告 陳啟明 被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被   告 趙永博 被   告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佳瑜 被   告 黃毓倫 被   告 蔡承翰 被   告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玉 被   告 黃玉蘭 被   告 薛學華 被   告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被   告 林上裕 被   告 吳向品 被   告 黃浩哲 被   告 吳張鴻 被   告 吳姿儀 被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被   告 黃子騰 被   告 盧以馨 被   告 呂健豪 被   告 游仁汶 被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被   告 楊綿傑 被   告 王宣晴 被   告 陳慰慈 被   告 徐聖倫 被   告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邦 被   告 陳豐德 被   告 陳雕文 被   告 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十二 項訴訟標的金額加總共計為新台幣(下同)460萬元,應徵收裁 判費46,54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將原告照片撤下 並刊登道歉文,核係基於名譽權被侵害之回復原狀方法,為非因 財產權而起訴,且訴訟標的為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 49,540元(計算式:46,540+3,000=49,540),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