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74號
原 告 常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賢德
原 告 高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盛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李倬銘律師
原告與
被告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間返還逾期
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32,21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