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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7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逾期違約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74號 原   告 常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賢德 原   告 高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盛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原告與被告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間返還逾期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32,21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