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77號
原 告 光盾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格
被 告 圓周律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宏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
回復名譽,
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
,原告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並刪除所張貼之文章,以回復名
譽,係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
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訴之
聲明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00 元【計算式:3,000
元+3,000 元+1,000 元=7,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