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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7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77號 原   告 光盾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格 被   告 圓周律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宏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 ,原告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並刪除所張貼之文章,以回復名 譽,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訴之 聲明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00 元【計算式:3,000 元+3,000 元+1,000 元=7,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