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89號
原 告 祥鑫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坤樂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富騰國際實業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6,000 元,應繳
裁判
費5,5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5,010 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