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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7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9號 原   告 德宜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詩評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大壺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10 年度司促字第10707 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裁判費15,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