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9號
原 告 德宜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詩評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
聲請本院對
被告大壺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案號為110 年度司促字第10707 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訟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裁判費15,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國榮